索 引 号:776527037/2018-0026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 | 关 键 词:综合,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7-31 | 发布日期:2018-07-3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二七区环境保护局
公 告
关于开展淀粉工业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源排污许可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 第45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等要求,二七区环境保护局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和核发范围
1、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类别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2、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它屠宰及肉类加工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类别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二、申请和核发时限
上述纳入核发范围内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二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排污许可证。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本辖区内淀粉工业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各相关企业取得新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
上述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HJ 860.2—2018、HJ 860.3—2018),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ermit.mep·gov·cn)网上申报,并向我局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