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文物罚决字〔2018〕第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上李河社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周伟民
本机关于2018年6月19日对你单位未办理文物手续在郑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上李河西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建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项目名称叫做建业大食堂,为你单位与河南足球小镇置业有限公司的联建联营项目。在未办理相关文物手续的情况下,该项目于2018年4月开建。该建设占地约50亩,目前主体基本建成,包括门楼、城墙、听雨轩、清代四合院、男方院等建筑共76处。建筑多为一层,部分为二层,城门和古戏楼高为三层,层高一般为3.5米,最高为9米。建筑多为南北朝向,部分为东西朝向。结构多为砖木结构,梁架和支柱为古旧房屋木构件;宴会厅为钢结构。该项目基底面积122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共15853.8平方米。你单位的擅自建设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1.询问笔录1份;2.现场照片2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结合《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三)违法金额较大、违法建设面积较大、违法建设高度较高的;…有上述(一)至(九)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提升一个阶次进行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的规定,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郑州银行任一网点(收款人: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请你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文物手续。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20日告知你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