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阳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397863874/2018-12340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业务信息/城乡水务一体化建设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水务,水利水务
文    号:荥政办〔2018〕32号成文日期:2018-08-04发布日期:2018-08-0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阳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4日

 

荥阳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省、郑州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郑州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盘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因地制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

5.稳步推进。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积极稳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护养护经费已落实,运行状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原则上不做调整。

(三)改革目标

按照省、郑州市统一安排,2018年全面完成全市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健全适应我市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荥阳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为市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此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照此执行。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荥阳市现有在册5座小(1)型水库和4座小(2)型水库,依次为三仙庙、老邢、寺河、楚庄、火神庙水库和王河、仙鹤湖、饮马坑、竹园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荥阳市内河流有5条,其中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3条(索河、汜河、枯河),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2条(须水河、贾峪河),防洪标准20年一遇的4级堤防6处21㎞。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由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农委、财政局、水务局等单位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淤地坝。包括库容5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坝(骨干坝),库容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已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此次改革要求进行复核,不符合标准的纳入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1.小型水库。按照《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荥政办〔2017〕30号)执行。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未明晰产权归属的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现由乡镇、街道管理的,其产权由市人民政府核定。

2.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的,其产权原则上属地乡镇、街道所有。

3.小型水闸。在中小河流上的拦河、穿堤等小型水闸归属到中小河流及堤防管理,其产权划分按中小河流及堤防类划分;在灌区渠道上的小型水闸归属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管理,其产权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类划分方法划分;其他小水闸属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淤地坝。产权按以下标准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市水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已按豫政办〔2011〕94号文件和《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荥政文〔2012〕261号)执行且已明晰产权归属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或组建的专业管理单位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国家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

供水站和集中供水厂财产归国家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供水站和集中供水工程,其产权归其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明晰产权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农委、扶贫办、林业局等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共同参与,负责所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由市水务局、财政局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并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市政府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安全责任。

1.小型水库。工程管护主体及责任按照荥政办〔2017〕30号文件执行。

2.中小河流及堤防。市河道管理处是已实施综合治理工程的河流及堤防的管护主体,相关乡镇、街道是自然河流的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3.小型水闸。建设单位是小型水闸的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4.淤地坝。大型淤地坝(骨干坝)、中型淤地坝由所在乡镇负责并落实管护责任,小型淤地坝由所在乡镇负责,按产权所有权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5.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按工程受益和影响范围,以乡镇、街道为主导,行政村为单位,实现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个人自主经营;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模式,按照受益区域可由相应的村民小组、用水协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单村工程由村组织进行管理。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水厂、集中式供水工程由乡镇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市水务局和各乡镇、街道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各级主管部门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市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对中小河流及堤防、小水库、淤地坝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除通过中央、省、郑州市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外,本级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时,安排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另行确定。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小型水库工程的类型特点,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生态保护以及服从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汛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盘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市水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对不同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分别制定管理考核和维修养护办法,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工程管护情况,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进入良性运行轨道;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进度安排

(一)2018年8月10日前,制定全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印发实施。

责任单位:水务局

(二)2018年9月底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利工程逐项调查,认真填写荥阳市小型水利工程普查表(见附件2),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建设权属、建设管辖等,对其负责建设或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进行审核,对内容不实、不准、不细致、有漏登漏报要重新组织调查,限期完成任务。市水务局、财政局等部门依照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三)2018年10月底前, 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落实,同时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市水务局和乡镇、街道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水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林业局、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四)2018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财政局、水务局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核查验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水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市水务局、财政局要牵头负责对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办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全力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市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三)加强宣传,扎实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工程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市财政局、水务局要选择部分乡镇作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管护机制的试点进行推进。通过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积累完善改革经验后,进一步加强宣传、分类实施,实现“以点带面”、“以点促面”,确保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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