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商代都城城垣遗址公园(东南片区)环境提升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索 引 号:005275134/2018-00116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建设业务信息/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征收,补偿,商代都城,城垣
文    号:管政〔2018〕56号成文日期:2018-08-13发布日期:2018-08-13
体    裁:决定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商代都城城垣遗址公园(东南片区)环境提升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第十六届第十八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郑州商代都城城垣遗址公园(东南片区)环境提升工程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郑州商代都城城垣遗址公园(东南片区)环境提升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城墙以东、城东路以西、城北路以南、商城路以北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具体门牌为:城东路120号(郑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城东路123号(河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城东路117附1号(管城回族区东城乡北大街大队)、商城路1号(郑州市第一木器厂临城墙房屋)。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郑州商代都城城垣遗址公园(东南片区)环境提升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郑州商代都城城垣遗址公园(东南片区)环境提升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8年8月13日

 

附  件

 

郑州商代都城城垣遗址公园(东南片区)

环境提升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商代都城城垣遗址公园(东南片区)环境提升工程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东城墙以东、城东路以西、城北路以南、商城路以北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具体门牌为:城东路120号(郑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城东路123号(河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城东路117附1号(管城回族区东城乡北大街大队)、商城路1号(郑州市第一木器厂临城墙房屋)。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征收补偿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评估阶段

2018年8月13日——2018年9月1日。

(二)签订协议、搬迁阶段

2018年9月2日——2018年9月30日。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的认定

(一)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通过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屋价格在评估结果确定后另行公布。

对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郑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2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1种补偿方式。

九、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一)住宅

1. 郑地美巢,位于紫荆路以北、信誉路以西,期房。

2. 丰益置业得福园、瑞福园,位于客技路与三峡路交叉口,期房。

3. 金岱文苑,位于南三环以北、岗东路以西、刘南岗路以东、金岱路以南区域,期房。

4. 商城佳苑,位于南三环南辅道以东、南台路以西、市场南街以北、市场街以南,期房。

(二)非住宅

1. 丰益置业得福园、瑞福园,位于客技路与三峡路交叉口,期房。

2. 商城佳苑,位于南三环南辅道以东、南台路以西、市场南街以北、市场街以南,期房。

以上安置房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十、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住宅房

1.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

2.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非住宅房

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一、选房、结算原则

(一)被征收人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权属证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

(二)依据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签约系统自动生成选房顺序号,待选房时间确定后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三)由于受安置房面积、户型所限,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应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

(四)在本方案第四条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住宅安置房屋价格按以下标准结算:

1. 选择郑地美巢,丰益置业得福园、瑞福园安置地块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价格按105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面积超出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安置房价格按88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5平方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安置房价格按94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2. 选择金岱文苑安置地块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价格按102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面积超出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安置房价格按81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10平方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安置房价格按91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超出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3. 选择商城佳苑安置地块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价格按96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面积超出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安置房价格按75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10平方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安置房价格按85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超出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4. 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全部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安置房评估价值进行结算。

(五)非住宅安置房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安置房评估价值进行结算。

(六)具体选房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二、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过渡方式: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

(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过渡期36个月。

十三、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1. 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支付,按有证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发放2次,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发放1次。

2. 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支付。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发放2次,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发放1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 住宅房

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暂发30个月,回迁安置时按实际过渡期限多退少补;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

如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1800元的,按1800元发放;超出1800元的,据实发放。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2. 非住宅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8%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豫政〔2012〕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室内装修补助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其他补助费

1. 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 互联网络:158元/部。

3. 管道燃气:IC卡用户3600元/户;非IC卡用户3500元/户。

4. 集中、壁挂供暖、中央空调移机费:100元/平方米,土暖50元/平方米。

5. 有线电视初装费:320元/户。

6. 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7. 安装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改造的水表初装费:750元/块。

8. 安装供电局照明电表初装费:400元/块;动力电表4500元/块。

9. 热水器:燃气及电热水器拆装费100元/台;太阳能400元/台。

10. 物业管理费补助: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以上补助费均为一次性补助,其他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在临时安置期间,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属户籍中有中、小学生的,按每户在校学生人数支付交通补助费,交通补助费标准为现有的学生月票价格每人每月25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暂发30个月,回迁安置时按实际过渡期限多退少补;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

十四、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住宅房

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含9月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另每证奖励30000元。

同一套房屋有多个产权共有人的,按壹证对待。

在2018年9月30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二)非住宅房

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含9月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在2018年9月30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五、其他规定

(一)对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安置1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房屋差价。

1. 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2. 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 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产权人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房屋被征收后,在临时过渡期间如需在原区域小学入学且符合入学条件的,凭房屋征收手续由原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同样享受原入学政策。

十六、权利与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并依据相关政策减免契税,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人提供办理安置房屋产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征收部门应当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回迁安置手续,若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人交房前所产生的水、电、暖气、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固定电话、物业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持缴费凭证办理结算手续;被征收人交房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否则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气等事故发生。

十七、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郑州商代都城城垣遗址公园(东南片区)环境提升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十九、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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