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23期)

  • 索引号:005253787/2018-0054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食品药品,证照吊销,案件查处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8-13
  • 发布日期:2018-08-13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8-08-13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23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郑)食药监药罚〔2018〕65号

    河南人民医药有限公司亿嘉康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河南人民医药有限公司亿嘉康大药房

    91410105MA3X57D1XE

    房明辉

    河南人民医药有限公司亿嘉康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郑)食药监食罚〔2018〕35号

    新郑市龙湖镇杨传有蔬菜商行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案

    杨传有(新郑市龙湖镇杨传有蔬菜商行)

    92410184MA44AFNF2W

    杨传有

    新郑市龙湖镇杨传有蔬菜商行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郑)食药监食罚〔2018〕38号

    河南金芒果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河南金芒果实业有限公司

    91410104MA3X55Q33H

    郭晓鸣

    河南金芒果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郑)食药监食罚〔2018〕36号

    郑州冠宇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俊一乖乖熊手工锅巴”案

    郑州冠宇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914101220957996000

    张丽娟

    郑州冠宇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俊一乖乖熊手工锅巴”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郑)食药监食罚〔2018〕37号

    新郑市薛店镇尚美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天津叫花鸡风味”案

    新郑市薛店镇尚美购物广场

    92410184MA4435K99W

    梁刚

    新郑市薛店镇尚美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天津叫花鸡风味”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