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20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8-01
  • 发布日期:2018-08-1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078号

    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3743461-241010417A2001 

    负责人:郭永昌

    注册地址:郑州市航海东路126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5日,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污水总排污口采取水样进行监测,2018年5月31日执法人员收到监测报告(编号:GL2018005022-1),并于当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粪大肠杆菌群超标,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8〕067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7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8年7月24日向我局提交《声明》一份,表示你单位同意并接受告知书的拟处罚内容。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声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 的处罚裁量标准。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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