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8〕第63号

索 引 号:416264958/2018-00277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8-21发布日期:2018-08-2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8〕第63号

登封戈锐特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石料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5596398413(1-1)

地址: 登封市大冶镇庄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焦志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厂区物料存放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4、现场检查照片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望箕路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0023477208001000120002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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