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 郑东文〔2017〕64号

索 引 号:737405256/2018-0084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金融服务局关 键 词: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8-23发布日期:2018-08-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东新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 郑东文〔2017〕64号

 

郑东新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

郑东文〔2017〕64号

 

  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壮大投资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建设郑东新区国际化区域金融中心,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龙子湖智慧岛投资基金注册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7〕295号),结合郑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类企业,包括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企业。

  第二条   企业享受扶持政策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已按规定在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完成核准或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对区内私募基金类企业给予的资金补助,从郑东新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须向郑东新区管委会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审签拨付。

  二、资金扶持

   第五条   落户补助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私募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资金补助:

  (1)对公司制私募基金,按首次申请时实收资本规模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补助;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200万元补助;达到1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补助;达到3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800万元补助。

  (2)对合伙制私募基金,按首次申请时实到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补助: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万元补助;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补助;达到 1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300万元补助;达到3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补助;达到5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800万元补助。

  (3)由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基金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补助。对同一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企业落户资金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1)自设立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对年度形成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的企业,按照超出200万元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累计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自设立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形成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企业全额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人才奖励。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助

   支持私募基金类企业到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集聚发展,给予如下租房补助:对实收资本规模(实际管理资金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可享受建筑面积不高于300平方米的免租办公用房,超出30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租金按照50%予以补助;对实收资本规模(实际管理资金规模)在10亿元(含)以上的,可享受建筑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的免租办公用房,超出50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租金按照50%予以补助。补助期为三年。

三、附则

   第八条  对引进的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落户奖励标准。

   第九条  享受落户补助的机构在享受补助后10年内注册地址变更为不在郑东新区或注销的,需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    对享受办公用房补助的,按每财务年度兑付一次租房补助,所租赁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空置或对外转租,如出现空置情况须按市场价补缴租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