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93428407/2018-00139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业务信息/社会团体 |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 关 键 词:社团,社团管理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8-25 | 发布日期:2018-08-25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一般均有相应的国家机关作为执法的主体。所以,社会团体违反不同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别由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也就是说,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或法规,就应由该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来处罚。例如,违反税法的,由税务部门管辖;违反刑法的,由司法机关来管辖。如果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则可以由涉及到的相关行政机关同时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