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严重违法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怎样处罚?

索 引 号:593428407/2018-00137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业务信息/社会团体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关 键 词:社团,社团管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8-25发布日期:2018-08-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对于严重违法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怎样处罚?

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或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视其情节对社会团体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营业额或违法所得、罚款,直至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其法律责任应由设立其的社会团体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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