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93428407/2018-00136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业务信息/社会团体 |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 关 键 词:社团,社团管理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8-25 | 发布日期:2018-08-25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