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93428407/2018-00122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 关 键 词:民政,社会,救助,社会救助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8-25 | 发布日期:2018-08-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目 录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三、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单位?
四、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六、什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生活救助?
七、郑州市目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八、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实行补差型救助,什么是补差型救助?
九、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分哪几类差额补贴?
十、有哪些情形不适合继续享受城市低保?
十一、有哪些情形不适合继续享受农村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哪些对象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哪些对象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五、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流程是哪些?
六、什么情况下终止供养?
七、特困供养终止程序是怎样的?
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哪些形式?
九、自理能力评估依据哪几项指标?如何评定?
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何确定?
城乡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哪些?
二、如何申请门诊救助,救助标准是什么?
三、如何申请住院救助,救助标准是什么?
四、如何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什么?
五、低保证件、农村五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件是否可以外借给别人看病报销?
临时救助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是哪些?
三、哪些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四、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五、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答:凡是郑州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三、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单位?
答:以家庭为单位。
四、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3、残疾证、劳动能力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4、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在职、退休(退职)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下岗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领取证明,务工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证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5、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7、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连续三年以上(含)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教场所服刑、劳教的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六、什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生活救助?
答: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语言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七、郑州市目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7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380元。
八、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实行补差型救助,什么是补差型救助?
答: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困难群众,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领取救助金。
九、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分哪几类差额补贴?
答:农村低保实行差额补贴。根据困难群众家庭具体情况,实行分类核定施保:
A类对象,即长期重点保障户,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80%核定补差。
B类对象,即长期保障户,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60%核定补差。
C类对象,即短期保障户,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40%核定补差。
十、有哪些情形不适合继续享受城市低保?
答: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6、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7、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9、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0、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1、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十一、有哪些情形不适合继续享受农村低保?
答: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使其承包管理的田地、山林、水塘等被撂荒的(因外出打工、经商而转包他人的除外);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8、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12、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3、按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哪些对象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对象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对象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四、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哪些情况?
答: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流程是哪些?
答: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30%,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什么情况下终止供养?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供养: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七、特困供养终止程序是怎样的?
答: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或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于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
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哪些形式?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尊重特困人员本人意愿,合理选择救助供养形式。鼓励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优先安排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九、自理能力评估依据哪几项指标?如何评定?
答: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定。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何确定?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三档制定,分别按不低于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0%确定。
城乡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哪些?
答: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如何申请门诊救助,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患下列疾病可以申请门诊救助: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药后,可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门诊结算单、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供养证等证明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乡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完成审核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以社会化方式每月或每季度集中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门诊费用的1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三、如何申请住院救助,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住院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到实行同步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时,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对象在没有实行同步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救助费用由患者家庭先行支付,再凭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供养证、住院证明、必要的病历资料、出院结算票据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补助依据等证明材料,向乡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乡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和入户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以社会化方式每月或每季度集中发放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标准如下: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8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4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四、如何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就医医疗机构情况,分别按照住院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手工结算程序办理。救助标准如下: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70%,3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救助8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50%,3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救助60%,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困难对象的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五、低保证件、农村五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件是否可以外借给别人看病报销?
答:不可以。严禁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外借低保、农村五保证件,发现外借者要严厉惩处,取消低保或农村五保资格,追回所骗资金,5年内不受理其五保、低保申请。
临时救助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是哪些?
答: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
3、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困难家庭人员(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三、哪些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答:1、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四、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五、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临时救助金每次不少于1个月的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