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8〕第61号

索 引 号:416264958/2018-00275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8-27发布日期:2018-08-2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8〕第61号

登封市丰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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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登封市阳城工业区铝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占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等维修和保养,未及时保养维护造成冒黑烟10分钟。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情况说明4、现场检查照片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望箕路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0023477208001000120002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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