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2956/2018-00158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土地,公告,崔坪,补偿安置 | |
文 号:登国土资公〔2018〕29 号 | 成文日期:2018-08-29 | 发布日期:2018-08-29 |
体 裁:公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8]965号、郑国土资函[2018]311号文件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豫政[2016]48号、豫劳社[2008]19号、郑政文[2014]142号和登政[2010]2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据实测算,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地类、面积及用途
本次征地位于登封市大金店镇崔坪村、石道乡陈家门村,征收大金店镇崔坪村集体土地6.6849公顷,其中农用地6.6849公顷(耕地0.1507公顷);石道乡陈家门村集体土地7.5231公顷,其中农用地5.2557公顷(耕地0.2402公顷)、建设用地0.0694公顷、未利用地2.1980公顷。少洛高速少林(崔坪)出入口新建工程。
二、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1.根据登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大金店镇崔坪村区片综合地价为91.4100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用为8.9100万元/公顷),石道乡陈家门村区片综合地价为70.4100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用为8.910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1.9500万元/公顷。
2.地上附属物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的规定据实补偿。
三、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不同意见的以村委为单位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金店镇政府、石道乡政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