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8-1238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公告,通知公告 | |
文 号:荥政办〔2018〕36号 | 成文日期:2018-08-31 | 发布日期:2018-09-0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荥阳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河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豫农工〔2017〕2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政办〔2018〕1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时,用于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行业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对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欠薪案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付。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
(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且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且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因欠薪而需要先行垫付的。
第五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住建、房产、水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结合市级当年在建工程规模、农民工从业人数、近几年清欠工资情况等因素,合理预测每年周转金规模,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当年周转金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动用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市财政部门要及时补足,确保周转金足额储备。
第六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支付的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市当前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个人所拖欠工资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七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使用时,由负责处置欠薪案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提出使用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零余额账户统一发放。发放流程及所需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已缴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单位出现欠薪情况的,应优先使用拖欠农民工保证金支付,不足支付的部分可申请欠薪应急周转金。
第八条 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由申请使用部门负责清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清缴工作。垫付资金清缴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汇总返还市财政。
第九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由申请使用部门提出核销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做出账务核销。
第十条 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