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普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25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8-28
  • 发布日期:2018-09-1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普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074号

    河南普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100084208107B(1-1)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与经北六路交叉口东北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关于5月14日至5月20日督导情况的通报》(郑环督〔2018〕36号)显示,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油漆打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通过排风扇直接外排至环境,调漆房等配料车间未实现密闭,直接外排至室外。2018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承认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下发的该通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8〕07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郑州市委市政府环境污染督导组督导照片》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07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8年8月3日向我局提交《关于河南普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认为,你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积极配合督导组现场督察并立即进行整改,请求免于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认为你单位调漆房未完全密闭,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免于处罚理由不充分,但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并进行整改,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具备可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申辩意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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