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62号
河南和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新少林服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586049855C(1-1)
法定代表人:侯自林
住 所:登封市少洛高速少林服务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3日你单位运营正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口有废水外排。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你单位南、北两废水排放口提取了水样。2018年5月2日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GL201804018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南侧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369.33㎎/L,氮氧平均值为116.33㎎/L,北侧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638.67㎎/L,氮氧平均值为297.33㎎/L,均超过你单位外排废水执行的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50㎎/L,氮氧25㎎/L)的标准。2018年5月4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超标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你单位由于外排水量大,无法全部回用,部分废水外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8〕010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6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营业执照显示属于登记表建设项目类型,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三十五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