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91257/2018-00015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粮食/业务信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
| 发布机构:荥阳市粮食局 | 关 键 词:粮食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9-12 | 发布日期:2018-09-12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 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事项增加后,我局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原来的10项增加到14项,其他事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