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药罚〔2018〕80号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马来酸氯苯那敏”案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 914101007126437000 | 刘义常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马来酸氯苯那敏”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0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食药监药罚〔2018〕81号 | 郑州紫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工人路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 | 郑州紫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工人路店 | 91410102MA3XAPP39A | 葛景芝 | 郑州紫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工人路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0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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