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郑市印发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开展农业灌溉水权交易对象、方式和监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规范农业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交易行为。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水权证等形式将用水权益明确到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后,可以开展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不需审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管理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回购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水权,回购的水权可以用于灌区水权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于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