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91417/2018-0039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文    号:荥政办〔2018〕37号成文日期:2018-09-26发布日期:2018-09-3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强化科技监管,进一步构建完善科技治超监控网络,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突出源头监管,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和非法改装现象,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强化属地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

1.以打击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加强对本辖区内货运源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支持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2.依据管理权限,加强对乡村道路、跨南水北调桥梁的管理,依法采取限高限宽等有效措施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二)交通运输部门

1.进一步完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超水平。

2.依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跨南水北调桥梁的管理,依法采取限高限宽等有效措施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3.加强对治超卸载场的管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依法设立治超卸载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引导至治超卸载场的车辆实施称重,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对出入卸载场的车辆实施全过程监管;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开具称重和卸货单;负责实施称重时查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加强货运源头称重检测系统技术监控设备的应用,强化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管理,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重点监管。对有下列行为的货运源头单位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进行处罚:

(1)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未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未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拒绝或阻扰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2)为无号牌或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的;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

5.加强动态称重检测系统的应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动态称重检测系统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对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经确认后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对相关经营者或运输车辆给予处罚。积极推动公安、交通信息联网共享,探索违法驾驶人人脸识别系统、违法货运车辆号牌识别系统的应用,对故意逃避检测的违法驾驶员和违法车辆实施精准打击。

6.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7.严格实施一超四罚。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8.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及法人代表、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9.加强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法记录等。

10.落实信息抄告制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并向抄告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三)公安部门

1.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道路查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引导涉嫌违法车辆到治超卸载场接受检测,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及时对涉牌、逆向行驶等逃避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测的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布控拦截,依法给予处罚。发现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积极推动公安、交通信息联网共享,探索违法驾驶人人脸识别系统、违法货运车辆号牌识别系统的应用,对故意逃避检测的违法驾驶员和违法车辆实施精准打击。

4.加强货运源头密集场所周边道路的缉查力度,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

5.落实信息抄告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并向抄告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四)工商质监部门

1.对货运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致使质量不合格货运车辆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2.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有权机关,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3.负责货物源头称重管理系统、公路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治超卸载场称重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检定工作。

4.加强无照经营的治理。依法清理取缔公路沿线及货物装载集散地无照经营的煤炭、钢材、水泥、砂石料等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

5.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将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五)安监部门

1.加大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2.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六)发展改革部门

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将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对货运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货运车辆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逐级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处理。

2.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合法装载,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八)城管执法部门

1.加强对渣土运输货运源头单位的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合法装载,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依据管理权限,加强对跨南水北调桥梁的管理,依法采取限宽限高等有效措施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九)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加强对混凝土搅拌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合法装载,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十)国土资源部门

加强对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货运源头单位的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合法装载,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十一)移民部门

协调督促南水北调建管单位依法加强对跨渠桥梁的管理并在桥梁两端设立限高限宽设施,限制重型货运车辆通行。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对超过保管期限并已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仍未运走的货物进行处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和部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治超工作落实到位。

(二)主动接受监督。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畅通举报渠道,主动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或者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货运源头单位非法装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三)实施责任追究。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涉及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治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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