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95号
郑州新海岸电脑彩色制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147100827
法定代表人:弓胜元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七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10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管城区鼎尚街15号郑州日报印务中心厂区内的郑州新海岸电脑彩色制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的年印刷2万令彩色纸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正在办理,未经审批,投入安装、调试设备。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该建设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2018年7月16日已备案,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违法新建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00万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环监改字〔2018〕109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郑州新海岸电脑彩色制印有限公司违法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证明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申报公示材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9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书》,表示承认违法行为,正在积极补办手续,不提出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同意接受处罚。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行为处该新建项目总投资额的2%,该新建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共罚款四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