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华梦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32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9-14
  • 发布日期:2018-10-0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华梦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100 号

    河南华梦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BPRXL

    法定代表人:宋冠华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杨桥路和瑞风路交叉口西北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9日,郑东新区建设环保局向郑州市环保局反映:你单位排气筒不满足要求。2018年7月19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将喷漆房的排气筒烟囱增高超过15米,你单位承认2018年7月9日被检查时,喷漆房排气筒高度设置10米未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16297-1996)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要求;另查目前你单位距离周围居民小区楼房约10米左右,喷漆房排气筒高度设置未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16297-1996)7.1“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米以上”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 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10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依据第一百条“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的情节后果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二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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