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登封市一龙商贸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30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9-30
  • 发布日期:2018-10-0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登封市一龙商贸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112号

    登封市一龙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13768961

    法定代表人:孟华婷

    注册地址:登封市告成镇北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15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南堆煤场有4堆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抑制扬尘措施。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8〕06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 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1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认识到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已对煤场进行了整改,并附了整改前后照片,显示煤堆已进行覆盖。另认为公司在近年经营过程中经营困难,请求免于处罚。

    经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但能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可在裁量范围内从轻处罚,免于处罚理由不充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申请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产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三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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