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进一步明确户用光伏和“630”电价政策

  • 索引号:005252100/2018-00690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新能源/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键词:户用光伏,“630”电价政策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10-09
  • 发布日期:2018-10-1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三部委发文进一步明确户用光伏和“630”电价政策

    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5月31日印发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实施中的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说明。

      《通知》明确,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对于已开工未并网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考虑到户用光伏从申请并网到实际并网一般需2-3周,明确给予户用光伏一个月的缓冲期,最大程度将《通知》发布前已开工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范围之内。

      对于地面普通光伏电站项目,《通知》规定,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含不限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属竞争配置的项目,执行竞争配置时确定的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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