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3725558/2018-00057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中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市场,监管,食品药品,案件查处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0-15 | 发布日期:2018-10-1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中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郑中)食药监汝械罚催〔2018〕4号
何素丽(郑州市中原区亨利达眼镜店) :
我局于2018年4月11日向你送达了(郑中)食药监汝械罚〔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现场扣押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详见扣押物品清单:(郑中)食药监械查扣〔2017〕1125号;2、没收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5120元。并要求你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郑州银行缴纳罚款。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4月27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你于2018年12月24日之前到郑州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55120元及加处罚款55000元,合计11012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2018年12月19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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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