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市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449/2018-0021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政务督查,市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
文    号:登政办〔2018〕53号成文日期:2018-09-26发布日期:2018-10-1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市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市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6日              


登封市市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长电话工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群众诉求高效办理,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市长电话承办单位,其中乡镇(区、办)和市直各单位分开考核,本年度内无市长电话交办事项的单位不参与考核。

第二条  考核内容

登封市市长电话工作考核内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工作机制(10分)、办理质量(60分)和办理工作量(30分),总分100分。其中,办理质量考核包括按期反馈率、群众满意率以及办理工作其他加减分因素,重点根据各承办单位办理网络(指市长信箱)、书面交办件的实际成效,按月进行考核。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由工作机制、办理质量和年度工作量得分相加形成,即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工作机制得分 办理质量月度考核平均得分 年度工作量得分 其他得分。年度考核最高得分100分。

第三条  考核项目和赋分标准

(一)工作机制考核(10分,年度考核时赋分)

1. 机构健全。重视市长电话工作,并将其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由一名班子成员和一名以上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市长电话承办工作。(2分)

2. 高效办理。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反馈,其中对市领导批示件、市长电话室交办件,承办单位领导亲自阅批和组织办理。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受理件办理工作,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3分)

3. 制度健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登记、送阅、呈批、调查、处理、反馈、归档等工作制度,办理情况做到季度有统计分析、年度有总结。(5分)

(二)办理质量考核(60分,取月度考核平均分值)

市政府市长电话室按月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的网络、书面交办件落实情况进行汇总、考核并通报。办理质量考核主要参考反馈率、满意率(简称“两率”)等加减分因素。

(三)工作量考核(30分,年度考核时赋分)

1. 工作量指的是全年市长电话室通过网络、书面交办承办单位的件数。

2. 工作量赋分标准:工作量年底统一汇总,根据实际情况阶梯式赋分。全年承办50件以下的,得基础分5分;50件以上的,每增加1件,加0.1分,总得分不超过30分。

(四)加减分因素

1. 扣分因素(月度考核时统计)

(1)对于市长电话室交办事项,每件赋分值10分,逾期每天扣1分(扣完为止)。未按期反馈的,每件每天扣1分,逾期催办仍未反馈的加扣1分;特殊、复杂事项申请延期后,超过延期办理时限的每件扣2分,经催办后仍未反馈的加扣2分。

(2)反馈办理内容和实际处理情况不一致或回复内容不兑现,被重新发回办理的,每次扣3分;导致重复投诉的,每次加扣5分。

(3)反映事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或管辖职能模糊的,临时指定牵头单位不主动协调,配合部门不积极配合,未按时办理的,每件每个涉及单位扣3分;导致事项重复投诉的,每次加扣5分。

(4)对市领导批示件、重要交办件未按时办理、拖延不办或办理不力,受到市领导批评的,月度考核总分扣3分;受到郑州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月度考核总分扣5分。

(5)被市长电话室列入不满意件的,月度考核总分扣2分。

(6)因办理期间工作失误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访的,月度考核总分扣5分。

(7)未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反映人相关信息的,月度考核总分扣5分;如致使反映人受到打击报复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月度考核总分扣10分,并参照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 加分因素(月度考核时统计)

承办单位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群众对办理结果满意并专门向市长电话室致电、致信,月度考核总分加3分;得到市领导批示肯定的,月度考核总分加5分;受郑州市级以上通报表彰的,月度考核总分加5分。

3. 工作推动加分(年度考核时统计)

对市长电话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单位,年度考核时酌情加5-10分。

4. 满意件、不满意件评定标准

(1)满意件标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办理,效果明显且群众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

(2)不满意件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满意件:A.受理件确属承办单位职能范围,应当及时办理,但未办理或未按时办理,群众投诉意见强烈的;B.已超过办理时限,经催办2次仍未按时反馈答复的;C.承办单位对受理件不认真对待、敷衍了事,办理程序遵守不到位、反馈内容不规范,经市长电话室指出后仍未纠正的;D.群众合理诉求因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办理不公,造成同一问题同一反映人多次反映不满意的(重复投诉不包括政策落实后反映人继续投诉或其他反映人对同一问题的投诉);E.反馈内容与实际办理结果不一致,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F.被郑州市政府列为重点督办件或列入不满意件的。

第四条  考核方式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区、办)、市政府各部门市长电话工作进行科学考核评价。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月度考核于次月中旬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结合月度考核得分、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及办理工作量,对各承办单位进行考核评分。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文件或其它形式);对于因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根据郑州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开展评优评差和排名公示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市绩效考核、市直机关作风建设考评系统。

第五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长电话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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