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监察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 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档案资料管理 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689703194/2018-00006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政府财政审计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监察审计局关 键 词:审计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0-18发布日期:2018-10-1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监察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 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档案资料管理 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各室(中心)、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中介机构档案整理行为,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监察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档案资料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6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监察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档案资料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中介机构档案整理行为,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办法》以及我省现行工程造价相关规定,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是指中介机构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程结算、决算或跟踪审计)中收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及审计结论文书等历史记录。审计项目档案的归档,应当以审计项目为单位进行交接。

第三条 中介机构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审计档案资料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五条 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要求及排列顺序: 

(一)封面及目录

1.封面。审核报告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文件号、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从业人员签章情况应与审计实施方案人员一致,审计实施方案人员应与实际工作人员一致。

2.目录。审核报告前设置总目录,逐卷编制分目录,每卷按顺序标注页码,厚度原则上不多于200页(其中首卷一般不超过150页)。

(二)结论性文件材料

1.审核报告。审核报告正文应阐述工程概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开、竣工日期情况,验收情况等)、审核范围、审核原则、审核依据、审核方法、审核程序、审核结果、主要审减说明, 如有必要应指出主要问题、有关建议等,并写明“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加盖公司资质印章、项目主审和复核人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并加盖骑缝章。中介机构不得对审核报告的使用范围有排他性约定。

2.审核定案表。审核定案表应包括工程名称,报审金额、审减金额、审定金额(大写、小写)、审减率,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受委托中介机构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审核汇总表及结算书。结算书前编制汇总表,汇总表应包含工程名称、单项工程名称、报审金额、审定金额、审减金额、备注等内容,加盖公司资质印章和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后附每个单项工程结算书,签字盖章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三)证明性文件材料

1.审计发现问题的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存原件(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或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写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署经手人姓名、日期)。

2.送审造价确认书及报审结算书。送审造价确认书存复印件,建设单位报审结算书必须存原件,作为附件整体存入审计档案中(在审计档案中注明:详见附件,此处只列出目录即可)。

3.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单等。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单等尽可能存原件,若确有困难的,应在审计过程中核对原件,后期存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写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署经手人姓名、日期)。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存复印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重要内容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具体内容包括封面、投标函、投标预算书(单价分析表除外)等,建设单位盖骑缝章,签“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署经手人姓名、日期。

5.与审计调整事项有关的工程洽商纪要。纪要存原件(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或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写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署经手人姓名、日期)。

6.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存原件(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或复印件(存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部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写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署经手人姓名、日期)。

7.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存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写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署经手人姓名、日期)。

8.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存原件(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或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写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署经手人姓名、日期)。

9.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的工程量等相关内容应记录完整,建设、监理、施工、中介机构等单位参加人员应签字。

10.历次变动对比分析情况。包括初审与征求意见稿变动说明对比、征求意见稿与终审变动说明对比、终审与合同价变动说明对比分析等。

11.其他证明性文件材料。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1.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承诺书、施工单位承诺书、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中介机构承诺书、中介机构授权委托书等,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从业资格证明。中介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核人员身份证和职称证或造价执业证书,存复印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3.不能列入前三个单元但与项目审计有关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本细则和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DBJ41/T153-2016)的规定将档案资料立卷装订完毕,并按规定妥善保管,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七条 档案立卷过程中应同步存储与审核结论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档案目录、影像资料、电子版图纸、本细则第五条所列的与审核结果有关的资料等),以光盘的形式报送监察审计局存档。

第八条 监察审计局相关处室将定期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中介机构保管的档案和报送的资料、光盘电子数据等进行量化打分,结果作为监察审计局对各中介机构最终考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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