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中原)安监罚〔2018〕S05-1号
被处罚单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 邮政编码:0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宝龙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373921366
违法事实及证据: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缺失,未发现和告知高处维修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未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施工未能做到有效管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证据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3.12”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3.12”事故调查报告、授权委托崔振兴全权负责“3.12”事故的委托书两份、崔振兴询问笔录三份、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的罚款;(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定:1.造成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三百万元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上述行为且有谎报或瞒报事故情节的,处五十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 ,账号90515002010901946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中原区 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中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