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知识

索 引 号:593428407/2019-00001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农村五保供养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关 键 词:民政,扶贫,社会,救助,社会救助,五保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0-07发布日期:2018-10-1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特困人员供养知识201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01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哪些人员可列为特困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如何判断无劳动能力?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须经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如何判断无生活来源?

无生活来源是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情况下,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可认定为《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4.如何界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法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法定抚养人是指未成年人或者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父母以及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法定扶养人是指夫妻间和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5.如何判断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一般可以参照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情形确定。

6.怎样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7.申请人应提交哪些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2)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证明;(4)申请人属残疾的还应提供二代残疾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哪些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尊重特困人员本人意愿,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优先安排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尊重特困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统筹协调、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就近入住,履行相关手续签定入院协议。

也可以按照集约资源、方便照料原则,每3至5个毗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协作区域,选择该区域内一所设施条件较好、服务能力较强的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定点机构,统一接收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暂不具备供养服务条件的,可安排特困人员到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问题。

未满16周岁的,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供养安置。可采取购买服务、亲属照料、医养结合等形式安置供养,确有必要的可安置到专门的卫生医疗机构。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签订四方供(代)养协议。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利用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分散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或居家养老服务。

(3)加强托养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将特困人员托养在没有法定资质的托养机构实施托养。

9.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怎样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三档制定,分别按不低于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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