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24号 (关于防止比利时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 索引号:005252573/2018-0019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郑州市畜牧局
  • 关键词:通知公告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10-19
  • 发布日期:2018-10-1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24号 (关于防止比利时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9月14日,比利时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发生2起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比利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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