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1期)

索 引 号:563725937/2018-00023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二七区食药管理局关 键 词:食品药品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0-20发布日期:2018-10-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二七区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1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万象城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标京包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3日,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万象城分公司销售的京包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所抽检样品为该公司于2018年5月1日和2日从新乡市明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1.9千克。经中检集团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企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万象城分公司从新乡市明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购进了1.9千克。截止接到检测报告时,两个批次的京包菜早已全部销售完毕。因直接面对消费者,无法明确具体去向。违法所得共11.02元。该公司销售的京包菜经抽检农药残留超出标准限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且本案中涉案食用农产品已销售完毕,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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