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及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66454757/2018-00057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二七区法制办关 键 词:工程,签证,决算,管理,办法
文    号:二七政文〔2018〕101号成文日期:2018-10-18发布日期:2018-10-2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及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及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0月18日

 

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及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有效保护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使有限的建设资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避免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等现象,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近几年建设工程实际,针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有关签证管理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认证、签证范围及责任

1.本办法所指的工程认证是在招标清单及合同范围内已包含的暂估量、暂估价等。

2.本办法所指的工程签证是施工合同内、合同外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暂列金等。

3.签证内容超出原合同价款10%的,按新项目重新申报重新招标,不予签证。

4.施工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下,实行工程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签证。

5.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是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现场签证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6.发改、财政、审计部门是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的监督主体,应当对工程现场签证事项以公开、公正为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认证、签证标准

1.每个建设项目的认证,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进行现场确认。

2.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预算价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且在100万元以内者,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进行现场确认。

3.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预算价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或者单项签证预算价超过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区长批准,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进行现场确认。

4.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累计费用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或累计签证预算超过2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建设单位组织发改、财政、审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六方进行现场确认。

三、工程认证、签证具体要求

1.工程认证单应规范、准确、完整填写,否则视为无效认证。包括:发生认证部分的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认证的工程量等并签字盖章。

2.工程签证单应规范、准确、完整填写,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包括:签证原因,需发生的工程量等具体内容,发生签证部分的工程地点、工程图纸、预算及说明,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工程签证应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

3.为加快工程签证的办理,保障签证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必须在两日内将工程签证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在两周内办理完毕。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监督部门不予签字盖章。

4.如遇紧急或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应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相关部门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到现场,并在两周内补办相关手续,作为结算依据。

四、审计决算要求

1.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复函》(法工委函〔2017〕2号)要求,审计结果不能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及资金拨付的依据。

2.审计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3.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在接收被审计单位报送资料齐全起三个月内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意见书。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二七政文〔2015〕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工程签证流程图

2.工程签证单(三方)

3.工程签证单(六方)

 

  主办:区审计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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