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31期)

  • 索引号:005253787/2018-00709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食品,药品,食品药品,证照吊销,案件查处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10-29
  • 发布日期:2018-10-29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8-10-29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31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郑)食药监药罚〔2018〕83号

    河南海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鱼腥草”案

    河南海恩药业有限公司

    91410100698715293U

    轩红军

    河南海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鱼腥草”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郑)食药监械罚〔2018〕15号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41604590741010211A5151

    袁义强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郑)食药监械罚〔2018〕16号

    河南天和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河南天和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914101007822127000

    齐中宽

    河南天和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郑)食药监食罚〔2018〕49号

    新密市凯利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小滑头海苔味”案

    新密市凯利龙食品有限公司

    914101835885841000

    卢新安

    新密市凯利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小滑头海苔味”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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