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博览会期间销售的展品享税收优惠

  • 索引号:005275177/2018-0005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财政局
  • 关键词:其他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11-05
  • 发布日期:2018-1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进口博览会期间销售的展品享税收优惠

    为支持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首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享受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在首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作为支持首届进口博览会的一次性支持政策。

    通知附件列出了享受优惠政策的31家参展企业的展品清单,并规定了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最低为2.04万美元,最高为364.74万美元。通知明确,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确定。

    通知强调,对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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