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8-00225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信息/国有企业运营监管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国有,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
文 号:登政办〔2018〕58号 | 成文日期:2018-11-05 | 发布日期:2018-11-0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5日
登封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授权,由登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市管企业)。 各级子企业是指市管企业以下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从事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等投资事项。其中: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经营性用房等,金融资产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由市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办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入)。若属同一项目分期分批投入的,投资额合计计算。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类单项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或超过净资产20% 的项目,股权投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或单项投资额超过净资产20%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金融资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以及列入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国资办以登封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市管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市国资办指导市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市管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对市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服务登封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市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市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制度;
(四)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八条 探索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投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市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事项报告、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管理。市管企业建立完善企业投资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市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办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监督要求,建立发布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管企业应按权限报市国资办审核。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管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办发布的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事项负面清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条 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管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办备案。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的总体目标、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三)投资结构分析,包括主业投资规模、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和规模;
(四)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主体、投资额、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五)拟投资项目汇总表。
原则上市管企业的二级子企业不再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市国资办依据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市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方面,对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办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办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纳入市国资办债务风险管控名单的市管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材料。
市国资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在收到上述项目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办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拟承接的纳入国家、省、郑州市和我市建设(投资)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政府主导项目达到重大投资项目标准的,市管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送市国资办备案。
市管企业拟承接项目涉及需要成立项目企业运作或进行项目融资的,市国资办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明确的国有出资额、资金来源、持股比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运作模式等,简化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办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为主要内容,并重点进行以下分析:
(一)项目投资目的,背景,必要性;
(二)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体以及合作方基本情况(包括近3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三)项目市场前景、政策导向、运营方式及竞争优劣势;
(四)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承受能力、偿债能力,经营目标、运营成本、盈利能力等测算和分析);
(五)项目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经营团队情况,以及各投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六)项目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市场化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须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调查,包括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等;
(二)财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资产运营、债权债务、或有事项、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提示及建议;
(三)技术与业务调查,包括主要产品或业务、核心资源或技术、市场与销售、经营能力、经营风险提示及建议;
(四)法律调查,包括经营资质、主要资产、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关联交易、税务及财务、劳动关系、环保及安全生产、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对资产的属性、权证情况、使用年限、折旧情况、抵押情况等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市管企业对投资决策负责。市管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投资事项及市管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办对市管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二条 市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市管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管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市国资办负责指导、监督市管企业做好投资事项上报的具体工作。市管企业报告事项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市管企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管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分为专项报告和日常报告。专项报告包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等。日常报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季报表、投资项目异常情况、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重大投资损失事件、责任追究情况等。专项报告应按年度或决策后报送,日常报告应定期或及时报告。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管企业年终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3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办。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每年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办对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指导督促市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管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管企业。市管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管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市管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债务风险管控的市管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市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市管国有企业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办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市属企业的投资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