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晟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65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7-12
  • 发布日期:2018-11-0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晟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80号

    郑州晟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CCPQ12(1-1)

    法定代表人:侯林嵩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红花寺村闫垛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21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2018年5月10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对你单位现场督察时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当时正在生产,确实存在厂区清扫不及时、料仓粉尘直接排入了外环境、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厂区地面无扬尘,车辆出入口冲洗设施正常,对督导组发现的问题已进行了整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环监改字〔2018〕043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厂区、料仓、车辆冲洗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关于5月7日至5月13日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郑环督〔2018〕33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8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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