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069号
郑州天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892404X7
法定代表人:孙家禾(身份证号:410324197811261913)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村西、七里河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人民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8】95号),决定从2018年3月22日16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2018年5月16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郑环督[2018]33号)通报郑州天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在3月11-15日、3月22日-29日橙色管控期间存在生产行为。2018年5月18日,经郑州市环境执法人员核实:2018年3月11-15日管控期间你单位未生产,执行了管控措施;3月26日在橙色管控期间存在生产行为,未执行郑州市大气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要求停产的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06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郑环办〔2015〕68号)中序号11的“属于市控以下企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情节与后果及“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标准。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