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076号
郑州瑞鹏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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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鹏(身份证号:410326*****03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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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30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4条挤出生产线正在生产之中,其配套安装的光氧化催化方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没有通电正常运行,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设施出现自动跳闸打火情况(风机和空压气等附属设备均在运行),属于设备故障原因,导致光氧化催化方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8】010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维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正常使用,确保生产主体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07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附件2第6项中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的情节后果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处罚裁量标准。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2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