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134号
郑州五州中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PDY10469441010517D1001
法定代表人:杨向克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陇海路与东周路向东150米路北五州新村12号院2期临街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8〕4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 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13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8年9 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认为你单位法人进行变更后,其他手续仍在进一步变更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此次行政执法工作。其次,该单位正在和有关资质公司进行对接,积极进行环保工作。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认为该单位未批先建行为确实存在,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并进行整改,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具备可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附件2第1项中第三十一条之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投资金额为4853262.34元。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投资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1%进行行政处罚,罚款48532.62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