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8-0028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1-16 | 发布日期:2018-11-1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高马国营加油站 :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0C36P04(1-1)
地址:登封市东金店乡石桥村高马河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国营
2018年8月19日登封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登封市高马国营加油站进行抽测,检测结果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经检测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1号加油枪年限时间长没有更换,导致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整改报告6、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望箕路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0023477208001000120002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