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8-0029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1-19 | 发布日期:2018-11-1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5690517P(1-4)
地址:登封市大金店镇雷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战东
2018年10月9日上午10时00分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督察组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在生产沥青混泥土期间未使用清洁源。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本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者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减少污染,不能改用或采用的限期拆除”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按照规定改用清洁能源、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或者未拆除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属于报告表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望箕路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0023477208001000120002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