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208号
东生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EDAG9K(1-1)
法定代表人:孙仁刚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16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汽车产业园内)的东生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18年3月租用的厂房,检查时正在安装设备,现有安装设备没有投入使用,没有办理环评,没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名称:年产10000套金属标识牌、10000件亚克力标识牌、6000件森林木质标识牌项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环监改字〔2018〕286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立即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总投资100万元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20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该项目总投资额的2%,该公司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共处罚款2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