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188号
登封市卢店镇腾达磨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185MA41BQA77F(1-1)
经营者:李朝庭
注册地址:登封市卢店镇张家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4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破碎工序除尘设施破损,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执法人员2017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8〕228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9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188号),告知你厂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厂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厂违法行为罚款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