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72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11-16
  • 发布日期:2018-11-22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186号

    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67580011B(1-1)

    法定代表人:晋志强

    注册地址:荥阳市乔楼镇蔡砦村乔北沟大队乔北沟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14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车辆冲洗池西南方向有生产清洗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循环利用,直接排放到厂内花园。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8〕20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18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了《关于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答辩书》,认为并非故意排水,系由于外调车辆不熟悉站内设备,将洗罐水排放到花池内。你单位已进行了整改,清除区域内废水废渣,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污水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请求从宽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陈述内容进行了复核认为,经对该单位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认为该单位废水违反规定排入本厂区花池内,未排入外环境,并进行了整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关于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答辩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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