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068号
郑州金美森木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2021614N
法定代表人:夏永伟(身份证号:4127281*****095534)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镇九龙大道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0日,省攻坚办第三强化督查组检查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镇九龙大道南侧的郑州金美森木业有限公司,通报显示你单位存在墙面底部设置多个排气孔排放车间废气粉尘且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5月15日,经郑州市环境执法人员核实:2018年5月10日省攻坚办第三强化督查组对你单位检查后,你单位及时对南厂区车间打磨和贴皮区域北侧墙面底部8个会排放粉尘的排气孔洞用水泥封堵;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重点检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06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之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