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
郑环查(扣)延决字〔 2018 〕第 01 号
当事人:郑州嘉利宝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4684622678E
法定代表人:江海(身份证:460030*****08661X)
地 址: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126号7层714号
因你单位在2018年9月13日生产过程中,油漆调制场所的喷漆房在进行试验作业时水幕帘除漆雾装置未能够正常使用(水幕水管已经坏死供不了水);该生产场所未配套建设专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调漆生产车间大门和窗户敞开没有密闭。上述情况造成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外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为防止你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够恢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喷漆房进行作业,出现作业时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情况,本机关于2018 年9月14日依据郑环查决字〔2018〕第03号《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对你单位木器漆调制场所的调漆车间及生产设施以就地封存的方式予以查封实施了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
经现场核查,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目前仍未改造建设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期限为30日,自2018年 10月14日起至 2018年11月 12日止。
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被查封设施 。
行政机关印章
2018 年10月 14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