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郑环 查决字〔2018〕第01号
当事人: 郑州瑞鹏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1185Y29
法定代表人:李鹏(身份证号:410326*****035014)
地 址: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符卢村东南角转盘南500米路东
经查,你单位在2018年5月30日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挤出生产线工段未按照规定使用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为防止你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够恢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挤出生产线生产,出现生产时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9条挤出生产线设施以就地封存的方式,暂时查封于你单位厂区;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查封物品存放(在)地点:你单位厂区挤出生产线安装原地。
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该设施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查封物品清单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