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郑环 查决字〔2018〕第03号
当事人:郑州嘉利宝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4684622678E
法定代表人:江海(身份证:460030*****08661X)
地 址: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126号7层714号
经查,你单位在2018年9月13日生产过程中,油漆调制场所的喷漆房在进行试验作业时水幕帘除漆雾装置未能够正常使用(水幕水管已经坏死供不了水);该生产场所未配套建设专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调漆生产车间大门和窗户敞开没有密闭。上述情况造成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外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为防止该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够恢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喷漆房进行作业,出现作业时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祥符卢村北地、郑民高速南侧的郑州嘉利宝贸易有限公司木器漆调制场所的调漆车间及生产设施以就地封存的方式予以查封。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你单位调漆生产车间;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该设施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