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097/2018-00067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1-30 | 发布日期:2018-11-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荥审建报〔2018〕45号
被审计单位:荥阳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审 计 项 目: 荥阳市郑上路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十一至十五标段竣工结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荥阳市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25日,对荥阳市郑上路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十一至十五标段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荥阳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荥阳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荥阳市郑上路生态廊道绿化工程位于荥阳市郑上路,廊道全长约12公里。工程共分十五个标段,其中:十一标段自部队医院西侧沟西至淀粉厂西200米沟(郑上路北侧),长约1077米,宽约50米;十二标段自赵沟至庙王路东400米(郑上路南侧),长约1087米,宽约50米;十三标段自淀粉厂西200米沟西至庙王路东300米(郑上路北侧),长约1075米,宽约50米;十四标段自庙王路东400米至荥阳上街交界(郑上路南侧),长约1157米,宽约50米;十五标段自庙王路东300米至荥阳上街交界(郑上路北侧),长约1060米,宽约50米。工程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廊道苗木栽植及养护、硬化铺装、景观建筑工程、园林水电系统与设备设施配套工程、垃圾清运及好土回填等图纸所含内容。
(二)工程招投标情况
2012年11月19日,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在荥阳市嘉盛世纪宾馆7楼会议室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招标。十一标段中标单位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十二标段中标单位为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三标段中标单位为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四标段中标单位为河南东方绿洲发展有限公司,十五标段中标单位为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三)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
2012年11月23日,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分别与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荥阳市郑上路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十一标段施工合同;与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荥阳市郑上路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十二标段施工合同;与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荥阳市郑上路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十三标段施工合同;与河南东方绿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荥阳市郑上路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十四标段施工合同;与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荥阳市郑上路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十五标段施工合同。合同均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单价不随市场变化及工程图纸变更而调整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按照实际工程量计取,据实结算。合同工期为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4月9日,保修及养护期限为36个月。
2014年7月,因荥阳市机构改革,荥阳市郑上路生态廊道项目移交由荥阳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管理。2016年11月,荥阳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了验收组对工程进行了验收。
二、审计实施情况及评价意见
荥阳市审计局根据荥阳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提供的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等资料,向工程有关负责人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了解又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查看,合理确定工程结算造价。因多次联系十一标段均不予配合,暂不对十一标段工程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及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荥阳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提供的十二至十五竣工结算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工程竣工结算情况,但存在有工程结算造价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工程结算造价多计工程价款5634320.96元
荥阳市郑上路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十二至十五标段报审结算总造价47291093.8元,其中:十二标段报审结算造价16048197.56元,十三标段报审结算造价9883780.31元,十四标段报审结算造价10854449.17元,十五标段报审结算造价10504666.76元。
审定结算总造价41656772.84元,其中:十二标段审定结算造价14680966.69元,十三标段审定结算造价9050709.92元,十四标段审定结算造价9921653.00元,十五标段审定结算造价8003443.23元。
审减工程结算造价5634320.96元,其中:十二标段审减结算造价1367230.87元,十三标段审减结算造价833070.39元,十四标段审减结算造价932796.17元,十五标段审减结算造价2501223.53元。
报审结算部分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责令依法据实结算。
四、建议
加强对工程投资管理的学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的管理。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荥阳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荥阳市审计局。
荥阳市审计局
2018年8月3日